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

时间:2016-04-25
1、目的 通过制定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, 规范校园环境卫生管理,保证服务质量,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。 2、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校园环境卫生管理。 3、作业要求 3.1在学院范围内活动的所有部门、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。 3.2全院师生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,有参与环境卫生劳动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,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。 3.3全院师生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,不得妨碍、阻扰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。 3.4学院清扫保洁责任分工:教学楼、办公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;校园广场、道路及学生宿舍部分区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劳动教育实践课,由后勤集团环境管理员协助学工处指导考核。 3.5部门、单位和个人在教学、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,不得任意倾倒,必须在指定场所倾倒。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垃圾,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后,倾倒至垃圾站。学院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,日产日清。 3.6部门、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学院环境卫生、遵守下列规定: (1)不得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扔果皮、纸屑、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;不得随便张贴、乱写乱画; (2)不得乱倒垃圾、建筑渣土、污水、粪便等; (3)不得将污水排到路面,不准将污物流到路面; (4)车身不洁的机动车不得在院内道路上行驶; (5)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、垃圾; (6)运输散体、流体的机动车不得沿途飞扬、撒漏; (7)不得损坏、盗窃、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,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; (8)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悬挂横幅、张贴宣传标语等应在指定位置,并负责事后收回或清理,以确保校园环境美观、整洁。 3.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,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“环境卫生责任书”。在学院道路上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、污泥、树枝(叶)等废弃物,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。 3.8建筑渣土清运实行《建筑渣土准运证》制度,具体办法由学院保卫处与后勤集团共同制定。 3.9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外,可以并处警告、处罚。 (1) 随地吐痰、便溺、乱扔果皮、纸屑、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; (2) 在学院建筑物、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、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、张贴宣传品的; (3) 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; (4)运输液体、散装货物不作密封、包扎、覆盖,造成泄漏、遗撒的; (5)临时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、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,影响学院容貌和环境卫生的。 3.10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逾期未能整改的由学院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罚。